罗平锌电: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7-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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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7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良性关系,倡导理性投资,并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熟悉。
  第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泄密及由此导致的相关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的职责:
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准实施;
投资者的咨询,并调查、研究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状况;
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者查询和咨询;
司的关注度;
际情况,并负责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机构、财经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和沟通;
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
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
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
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
解;
及各种新闻稿件;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增强
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三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协助对参
与活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
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
能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
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
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
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
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八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
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九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将对已披露的信
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
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
章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
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
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大会召开的时
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还可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时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邀请新闻
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将
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
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
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
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第三十条 鼓励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
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
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节     网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
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若网址发生变
更,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道以及分
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
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
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
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八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
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四节   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分析师会议和路演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
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
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
行。
  第四十六条    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
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四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
行,条件具备后,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四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
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
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予以答复。
  第五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
由其作出客观报道。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
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
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
  有);
  (五)深证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节       互动易平台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
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
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
方式刊载。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
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
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六节    一对一沟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
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
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
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五十七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
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一
对一沟通活动并进行报道。
                   第七节   现场参观
     第五十八条    公司认为有必要时,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
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
息。
     第六十条    公司有必要在现场参观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
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八节       电话咨询
     第六十一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六十二条    咨询电话由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
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六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
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六十四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
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同时为与公
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
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
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
展等事项作公开发言。
 第六十七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
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六十八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
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
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公司应认真核查分析师或投资
经理告知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
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
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分析
师或投资经理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
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十条    公司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
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刊登时应在显著
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
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和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http://www.szse.com.cn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也可根据需要,在
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七十四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不得以接受媒体采访及其它新
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
关信息或细节。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
客观独立的报道。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
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将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七十六条   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
现场调研/采访活动,公司将执行事前书面预约,现场调研/采访前签订《承诺书》,
事后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
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需知会公司。公司在接待调研/采访过程中将做好记录并要
求参加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十七条   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在
现场调研/采访活动时,若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中使用;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否则公司追究由此引起的一切
法律责任、并在以后不再接受其本人及所在机构的调研/采访活动。
  第七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上述文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交易所的有关
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
执行。
  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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