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2023 年 7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为了加强本公司对重大事项的决策管理,明确决策管理的职责和权限,有效
防范公司经营风险,使企业的决策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决策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重大生产经营事项
标、设备安全指标等)的制定;
(二)重大投资事项
(1)公司的风险投资决策(包括:向其他行业投资、收购或兼并其他企业等);
(2)公司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技术改造的投资决策;
(3)公司新增经营网点的投资决策;
(4)公司新增固定资产的投资决策;
(三)重要财务事项
(四)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条 本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重大生产经营事项决策
提出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重大投资事项决策
议批准;
(1)投资额不足 200 万元的投资,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投资立项申请,
总经理审核批准实施;
(2)投资额在 2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投资行为,由公司相关职能部
门提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按要求报请政
府有关部门批准,经总经理审批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实施;
(3)投资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投资行为,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提出项目建
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按要求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批
准,经总经理审批后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实施。
(三)重要财务事项决策
通过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来筹措资金的,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方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方案由董事会制订提出,报总经理审核,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对外担保事项决策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为单个被担保
对象累计提供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担保;
(5)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议,应当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三条 本决策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制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后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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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