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受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康生物”)股东杭州鼎晖新趋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出让方”)委托,
组织实施本次药康生物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
询价转让”)。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
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中信证券对参与
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信证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信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出让方已出
具《关于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出让方资格相关
事宜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已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完成出让方资格核查工作,对
出让方进行访谈和问询,并收集相关核查文件。此外,中信证券还通过公开信息
渠道检索等手段对出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
(二)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杭州鼎晖新趋势股权投资
企业名称 登记证书编号 91330109352493582L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5 年 8 月 24 日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湘湖金融小镇二期中区块南岸 3B 号楼 108-145 室
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经营范围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证券核查了杭州鼎晖新趋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工商
登记文件并对企业人员访谈,杭州鼎晖新趋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
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
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
止的情形。杭州鼎晖新趋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
伙企业。
(2)杭州鼎晖新趋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
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杭州鼎晖新趋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药康生物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
(4)杭州鼎晖新趋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违反《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杭州鼎晖新趋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国有企业,不存在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1)基本情况
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
企业名称 登记证书编号 91320000MA1MU0LM6A
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6 年 9 月 8 日
主要经营场所 南京浦口区华富路 7 号
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经营;项目投资;企业管理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技
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推广培训;技术中介
经营范围
服务;专业园区建设及运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证券核查了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并对
企业人员访谈,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
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
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
院有限公司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2)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
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非药康生物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为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
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三、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对出让方工商登记文件、公开渠道信息进行核查,并对企业人员进
行访谈和要求出具承诺函,经核查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
“(一)
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三)拟转
让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本核查意见的盖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集萃药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的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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