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通科技: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7-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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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无锡宝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有关规定,作为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
断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上市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有关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认为公
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
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切实可行,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
相关政策以及公司未来业务整体发展方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
要性,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
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即
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等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
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为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提供重要
支撑,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强公司整体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和可
行性。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者随
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和相关
主体出具承诺事项充分考虑了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合理、可
行,相关主体为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出具了承诺,符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提请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事项,有利于
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纪志成、马建国、张慧芬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纪志成
  马建国
  张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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