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我们作为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
真了解与核查,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
现有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依据相关规定为公司董事、总经理蔡福春先生办理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事项,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 162.00 万股。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君柱 向吉英 司贤利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