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华电: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3-07-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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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信用类债
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 年修订)
                          》及中国证监会相
关政策性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公司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的,并
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各类公司债券(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含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制度,对
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按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使用履
行公司审批程序。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
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在债券存续期间,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履行监督职责,公司按照《受托管理协议》、
                       《监管协议》等
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以保证募集资金
的安全性和专用性。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将募集资金净额或全额及
时、完整地存放在银行专用账户内,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使用。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与受托管理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受托管理人可以随时到监管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三)公司、监管银行、受托管理人的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受托管理人或监管银行变更等原因
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与相关当事人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变更
后的受托管理人或监管银行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律师对资金划拨进行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条 专项账户应当加强管理,在专项账户使用过程中,应当
注意以下情形:
  (一)募集资金应当在专项账户内存储,不得将募集资金转至其
他银行存放;
  (二)使用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应当通过专项账户划转;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随时到监管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四)避免其他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形。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
公司董事会应对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公司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受托管理人以及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
金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及时通知受托管理人。
所有募集资金的支出,应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并经相
关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核、及各分管领导签字确认、总经理审
批后予以付款。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将募集资金转借他人(不包括募集资金用于并表子公司的
情形)
  ;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
支出;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帐制度,逐笔记录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专用账户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存放金额、
资金使用具体情况及相应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
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及变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并
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公司如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证
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于变更决策程序完成后的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变
更的募集资金用途、已履行的变更程序、变更后募集资金用途的合规
情况。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约定或承诺。
        第五章 募集资金信息的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
券上市、挂牌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章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债券募
集说明书中披露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
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
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
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
规定或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应当接受债券受托管理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
况进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作的活动应建立健全
有关会计记录,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
果,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管
理与使用情况,如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
事会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
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并及时书面通知受托管理人。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可能影响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应提前通知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进行监督。公司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的调查与问询。
  第二十一条 募集资金如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亦应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声誉
损失、被采取监管措施等)
           ,应视具体情况,给予或建议相关单位给
予相关责任人处分,必要时,应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
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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