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民智通: 关于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7-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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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3】 知恒前海 法意字 第 009 号
电话:0755-88890066   邮编:518101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金融街 1 号弘毅大厦 13 楼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下简称“《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
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要求,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
律师出席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召开的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
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
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
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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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
所假设:
所有作为正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整的;
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基于上述假设,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3年7月11日,公司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2023年7月28日召开公司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等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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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详细说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
项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7月24日。
     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相关媒
体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口经济开发区公司办公楼七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匡文明主
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7月28日上午9:15~9:25、9:30~
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7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兴民智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股
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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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股东)共6人,所代表股份合计40,609,126股,占公司股份
总额的6.5438%。具体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
东)为0人,所代表股份共计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40,609,126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6.543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
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
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
会议股东(含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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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
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
计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如下:
     同 意 40,597,72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597,726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1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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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
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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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兴民智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之签章页)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盘文礼                  刘爽
                                经办律师:
                                          林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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