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通科技: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7-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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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
审核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
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的规定和要求,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资格。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定价方
式、依据合理,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对于本次募集资金的背景及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本
次募集资金有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
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
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
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推动该事
项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及等相关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深圳证券交
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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