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规范制度以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要求,作为杭州安恒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
是的态度,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3 年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不会
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
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
购股份方案可行;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有利
于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
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
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关于 2023 年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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