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53 证券简称:云南能投 公告编号:2023-100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云南能投新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代为培育
协议之变更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能投集团”)的全资孙公司云南能投新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新能源公司”)拟投资建设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杨家村光伏发电项目、小竹园光伏发
电项目、宝莲光伏发电项目、大龙潭光伏发电项目、小河底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小梨园光
伏发电项目。2023 年 7 月 18 日,公司董事会 2023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云南能投新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代为培育
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有效避免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子公司与公司构成同
业竞争,降低公司投资风险,使公司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把握商业机会,最大限度保
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同时充分利用公司控股股东在新能源行业资源
优势地位,同意公司与新能源公司签署《代为培育协议》,授权新能源公司代为培育该
等项目,待上述项目满足约定注入条件时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监管规则确定注入方式。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与新能源公司签署了《代为培育协议》(以下
简称“原协议”)。
《公司董事会 2023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3-096)、
《关于与云南能投新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代为培育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97)详见 2023 年 7 月 19 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以 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云南能投新能源投资开
发有限公司签署〈代为培育协议之变更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根据国务院国资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
见》(国资发产权〔2013〕202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要求,同
意公司与新能源公司签署《代为培育协议之变更协议》,对双方签署的原协议中的生效
条件进行变更,即“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变更为“自双
方签字盖章后成立,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除该变更内容外,
其他条款内容与原协议内容一致。
新能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能投集团的全资孙公司,本议案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
事李庆华、滕卫恒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
见以及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
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能投集团及其一致行
动人新能源公司届时将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更协议》。本协议生效之后,原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不再执行,且双方互不因原协议终
止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云南能投新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 6 号招商大厦三楼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5,550.77 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志兵
经营范围: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太阳能、可再生能源的投资和开发;可再生
能源项目的建设、经营和技术咨询;可再生能源项目配套设备、材料及配件的销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能投集团持股 100%的全资子公司云南省绿色能源产业集团有
限公司持有新能源公司 100%的股权,云南省国资委系新能源公司实际控制人。
(1)历史沿革
新能源公司由云南省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电投”)于 2006 年 12 月 25
日出资 186,550,000.00 元设立;2013 年年初,云南电投将其所持有新能源公司 61.39%
的股权转让给农银国际(中国)投资有限公司;2014 年 1 月,农银国际(中国)投资有
限公司将其所持有新能源公司 61.39%的股权转让给香港云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4
年 8 月份,新能源公司股东同比例向公司增资 271,650,000.00 元;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新能源公司实收资本 803,211,800.00 元,其中云南电投出资 176,911,020.00 元,持
股比例为 38.61%,香港云能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626,300,780.00 元,持股比例为
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增资 164,000,000.00 元;截止 2023 年 3 月 31 日,新能源公司
实收资本 1,690,200,000.00 元,注册资本 1,855,507,700.00 元。
云南省绿色能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新能源公司成为云南省绿色能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
(2)主要业务发展情况
新能源公司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主要从事新能源开发利用,经营范围为:生物
质能、风能、地热能、太阳能、可再生能源的投资和开发;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建设、经
营和技术咨询;可再生能源项目配套设备、材料及配件的销售。
(3)新能源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3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计 291,732.80 292,677.72
负债合计 113,792.51 115,954.75
所有者权益合计 177,940.29 176,722.9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合计
项目 2023 年 1-3 月 2022 年度
营业收入 4,002.35 14,660.23
利润总额 1,191.39 55.36
净利润 1,191.39 153.6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
注: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度数据经审计;2023 年 3 月 31 日/2023 年 1-3 月数据未经审计。
新能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孙公司,截至本公
告披露日,新能源公司持有公司 202,649,23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2.01%,为公司
控股股东能投集团的一致行动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杨家村光伏发电项目
家村附近的山坡上,地理坐标介于东经 100°35′33″~101°01′23″、北纬 25°28′14″~
(二)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小竹园光伏发电项目
竹园村附近的山坡上,地理坐标介于东经 101°12′32″~101°18′10″,北纬 26°45′10″~
(三)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宝莲光伏发电项目
坡上,地理坐标介于东经 101°4′27″~101°9′52″,北纬 25°50′36″~25°52′36″之间,场址
高程在 1623m~2037m 之间。
(四)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大龙潭光伏发电项目
龙潭村附近的山坡上,地理坐标介于东经 101°02′39″~101°03′38″、北纬 25°47′40″~
(五)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小河底光伏发电项目
上,地理坐标介于东经 100°35′33″~101°01′23″、北纬 25°28′14″~25°30′06″之间,场址
高程在 1960m~2062m 之间,场址地形整体上为南向坡,坡度较缓,约为 5°~35°。
(六)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小梨园光伏发电项目
武 村 、 小 梨 园 村 附 近 的 山 坡 上 , 地 理 坐 标 介 于 东 经 101°6′20″ ~ 101°9′30″ , 北 纬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如培育标的成熟后,公司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将与新能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并
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及其他有
关规定履行转让程序并确定转让价格。
五、《代为培育协议之变更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云南能投”或“上市公司”或“甲方”)
乙方:云南能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 “乙方”)
鉴于:
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
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3〕202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相关要求,双方经过平等协商,本着诚信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对双方签署的《原
协议》中的生效条件进行变更,除该变更内容外,其他条款内容与原协议内容一致。
第一条 代为培育的原则
第二条 代为培育标的
(一)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杨家村光伏发电项目
家村附近的山坡上,地理坐标介于东经 100°35′33″~101°01′23″、北纬 25°28′14″~
(二)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小竹园光伏发电项目
竹园村附近的山坡上,地理坐标介于东经 101°12′32″~101°18′10″,北纬 26°45′10″~
(三)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宝莲光伏发电项目
坡上,地理坐标介于东经 101°4′27″~101°9′52″,北纬 25°50′36″~25°52′36″之间,场址
高程在 1623m~2037m 之间。
(四)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大龙潭光伏发电项目
龙潭村附近的山坡上,地理坐标介于东经 101°02′39″~101°03′38″、北纬 25°47′40″~
(五)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小河底光伏发电项目
上,地理坐标介于东经 100°35′33″~101°01′23″、北纬 25°28′14″~25°30′06″之间,场址
高程在 1960m~2062m 之间,场址地形整体上为南向坡,坡度较缓,约为 5°~35°。
(六)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小梨园光伏发电项目
武 村 、 小 梨 园 村 附 近 的 山 坡 上 , 地 理 坐 标 介 于 东 经 101°6′20″ ~ 101°9′30″ , 北 纬
第三条 培育标的的处置
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乙方应将培育标的优先注入甲方,相关手续在符合下列全
部注入条件之日起 1 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完成:
(1)培育标的所涉及的主要资产权属清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规定,不存在产权权属不完善或项目手续存在瑕疵等情况。
(2)培育标的业务正常经营、扣非后净利润为正且连续 2 年持续盈利,符合甲方
的战略规划,有利于甲方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3)培育标的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
等重大或有事项。
(4)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监管要求。
义务;乙方亦承诺将积极配合甲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的规定,及时、公平
地披露相关信息。
买权,乙方则应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相关方放弃行使其法定的优先购买权。
管理委员会、深交所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法律法
规、国有资产监管及其他有关监管规定、规则履行必要程序并确定转让价格。
先购买权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该等通知后的三年内对培育标的进行处
置,或以届时法律及监管规则允许的解决相关同业竞争事项的其他合规措施,以确保不
与甲方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预判存在难以达到注入条件的其他情形,并拟终止培育的,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乙方应终止对相应培育标的的培育,并按照届时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要求予以处置,以确保不与甲方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市场、政策变化等其他原因,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甲方可以通知乙方提
前终止对相应培育标的的培育,乙方应按照届时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要求予以处置,以确
保不与甲方构成实质性同业竞争。
第四条 培育费用和收益
担培育风险。
培育及处置的所有收益,归乙方所有。
第五条 其他事项
本协议生效之后,原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不再执行,且甲乙双方互不因原协议终止承担
任何违约责任。
六、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影响
借助代为培育方式,公司能够充分发挥控股股东能投集团及其所属公司的品牌、资
源、财务等既有优势,通过协同配合快速锁定优质项目资源,待项目满足良好的盈利和
规范运作条件后,再行注入上市公司。另一方面,考虑到公司已承建项目的投资规模及
资金需求量较大,通过代为培育方式承接部分新增项目,有利于公司快速聚焦最为优质
的项目资源,缓解短期内的资金压力,在激烈竞争中尽可能把握优质商业机会,享受代
为培育的成果,为公司争取更大的未来发展空间。
同时,通过能投集团及其所属公司代为培育的方式,能够有效控制项目前期潜在成
本和实施风险,待项目实现全容量并网,具备良好盈利能力及规范运作条件后再行注入
公司,能够在充分保障公司利益的基础上,有效避免公司直接开发培育的潜在风险,维
护投资者利益。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 19,656.90 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拟与新能源公司签署《代为培育协议之变更协议》,除对原签署的《代为
培育协议》中的生效条件进行变更外,其他条款内容与原协议内容一致,符合国务院国
资委、中国证监会《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
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3〕202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要
求,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2023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关联董事
在审议该议案时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二)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与新能源公司签署《代为培育协议之变更协议》,除对原签署的《代为培
育协议》中的生效条件进行变更外,其他条款内容与原协议内容一致,符合国务院国资
委、中国证监会《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指
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3〕202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要求,
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新能源公司签署《代为培育协议之变更协议》,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监事会意见
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云南能投新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代为培育协议之
变更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与云南能投新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代为培
育协议之变更协议》,符合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
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国资发产权〔2013〕202 号)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要求,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 2023 年第七次临
时会议、监事会 2023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公司独立
董事已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的同意意见,上述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展
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未导致公司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无不利影响,也
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与新能源公司签署《代为培育协议之变更协议》暨关联交易
事项无异议。
十一、备查文件
的事前认可意见;
的独立意见;
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代为培育协议之变更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