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文件 独立董事意见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是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卓敏、谢敬东、陈颖洲,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
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
案进行了必要的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议案
全部兼职以及过往任职期间的实际表现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后,我们认为: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候选人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且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禁止
任职或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形。公司聘任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的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总监。
独立董事(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