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士科技: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7-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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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
况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地了
解和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
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报告期
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
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份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份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
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份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三、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
予股份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三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股份第一个归属期的
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首次授予拟归属的 166 名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拟归属的
为 5,526,063 股,预留授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00,000 股;本次归属安
排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而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相关限制
性股票归属事宜。
  四、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会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技术团队和管理团队
的稳定性,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作废
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蔡敬侠、邱大梁、曾斌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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