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运通: 京运通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7-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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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 2023-024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第二被告)
   ? 涉案的金额:工程款 235,605,958 元(人民币,下同);工程款建设期利
息 6,705,410 元及以工程款 235,605,958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9 月 2 日起至实际
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
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不涉及公司需要履
行的义务,暂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通”
 )全资子公司乌海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京运通”)
收到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内 03 民初 60 号]以及《传票》
                                         《民
事起诉状》等诉讼文书。因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建设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
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
建设有限公司对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建设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乌海京运通提起
诉讼,宁夏远高绿色科技建筑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书》[(2019)内 03 民初 60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7 日披露的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22)。
   二、二审情况
   (一)上诉情况
   因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乌海京运通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乌海京运通上诉请求:撤销(2019)内 03 民初 60 号民事判决第(二)、(三)
项,改判驳回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请求乌海京运通支付工
程款和利息的诉讼请求;撤销(2019)内 03 民初 60 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决,
改判驳回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
权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乌海京运通上诉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认定民事法律关系
错误,违反了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一审判决侵害了案外人京运通与乌海市人
民政府的合法权益;乌海京运通不仅不是案涉工程实际受益人,更是受害人,不
应就工程款及利息支付承担责任;案涉工程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一审判
决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错误;一审判
决适用法律错误,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主张乌海京运通承担与乌
海市海勃湾区城市建设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责任无法
律依据。
   (二)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内民
终 507 号],判决内容如下:
第四项,即: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案涉工程部分就工
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 235,605,958 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一、二、三、五项,即:一、解除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与乌海
市海勃湾区城市建设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9 日、2018 年 1 月 9
日分别签订的《乌海市海勃湾工业园厂房(一期)项目进场协议》《<乌海市海勃
湾工业园厂房(一期)项目进场协议>补充协议》;二、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建设投
融资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
同向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235,605,958 元;三、乌海
市海勃湾区城市建设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
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向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建
设期利息 6,705,410 元及以工程款 235,605,958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9 月 2 日起
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计算的利息;五、驳回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向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235,605,958 元;
向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建设期利息 6,705,410 元及以
工程款 235,605,958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9 月 2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491,758.21 元,由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负
担 238,401.37 元 , 由 乌 海 市 海 勃 湾 区 城 市 建 设 投 融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担
司负担。鉴定费 1,200,000 元,由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600,000
元,由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建设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600,000 元。二审案件
受理费 1,276,007.45 元,由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不涉及公司需要履行的义务,暂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因案涉工程为乌海京运通在用的固定资产,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以
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按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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