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
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的积极性、责任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相结合,
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
献对等的原则,公司拟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确保公
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2023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
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
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本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
高管理绩效水平,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
四、考核机构
领导和组织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会负责及报告工作。
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五、考核指标及标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4-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考核年度公司实现的营业总收入(A)
解除限售期 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首次/预留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预留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A≥Am X=100%
营业收入(A) An≤A
A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当期公司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
解除限售。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并支
付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在满足公司层面考核要求后,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实际表现对其个人绩效
进行打分,满分为 100 分,届时将按照下表确定的个人层面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
比例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个人考核结果(S) S≥80 60≤S<80 S<60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 100% 80% 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
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
激励对象当年度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未达标而不能解
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一年度解除限售,由公
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并支付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六、考核年度与次数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24-2025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
年度考核一次。
七、考核程序
存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八、考核结果反馈
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如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
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九、考核结果归档
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由人力资源部作为保密资料归档保存,绩效考核记录
保存期至少为 5 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
后由人力资源部统一销毁。
十、附则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冲突的,则以日后发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
章规定为准。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