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
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
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
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责任感,有
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相结合,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
长远发展,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
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
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激励计
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
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
意见
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
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上述指标为公司核心财务指
标。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
的重要标志之一,不断增加的营业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同时,
该指标亦能反映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业绩
考核指标的确定综合考量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未
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并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
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
系,能够对激励对象个人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
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
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
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姚泽伟先生的简历和相关资料,我们一致认为:
被聘人员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本次聘任是在充分
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
人本人的同意。上述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技能及工作经历均能够胜
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我们认为,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姚泽伟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其任期自本次董
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阎 敏 杨建劳 胡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