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有关事项,本着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
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
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我们认为: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
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 在具有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
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及解除限售
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三、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
见
公司股权激励考核指标,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选取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或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
的净利润,营业收入能够直接的反应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并间接反应公司
在行业内的市场占有率;净利润能够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除公司层
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
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期内的绩效
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
作性,不仅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
设,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
坚实保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强国_________________
潘 雄_________________
冯冬芹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