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27 证券简称:福蓉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7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69 号)同意注册,四川
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获准向 不特 定对象 发行 面 值 总 额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4,000.00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63,162.55 万元。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7 月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保荐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
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支行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福建省
福蓉源新材料高端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端制造公司”)、兴业证券与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福建省福蓉
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生资源公司”)、兴业证券与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大支行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
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
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年产 6 万吨消费电子铝型材及精深加工项目”
和“年产 10 万吨再生铝及圆铸锭项目”,分别由全资子公司高端制造公司、再
生资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负责实施。截至 2023 年 7 月 24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余额
序号 募投项目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万元)
年产 6 万吨消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深加工项目 公司
公司崇州支行
年产 10 万吨再生
铝及圆铸锭项目
年产 6 万吨消费
高 端 制 造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罗源支行
深加工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年产 10 万吨再生 再 生 资 源
铝及圆铸锭项目 公司
支行
合计 63,507.20
注:(1)截至 2023 年 7 月 24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之间的差额,主要
为尚未置换的部分发行费用;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募集资金仍存放在三方监管账户,后续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
实施主体的实施计划和资金需求,从三方监管账户划转相应金额至四方监管账户。
三、《三方监管协议》与《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为甲方;《四方监管协议》中公司为甲
方一,公司全资子公司高端制造公司或再生资源公司为甲方二,合称“甲方”,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为“乙方”,兴业证券为“丙方”。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用于甲方年产 6 万吨消费电子铝型材及精深加工项目和年产 10 万吨再生铝及圆
铸锭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因募集资金所发行的股票上市前,各方均不得随意支配该专户资金,
需有本协议签署各方的共同指令才能动用该专户资金。
甲方承诺如有存单,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
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不得从存单
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
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 继受享
有。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