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和《上海爱旭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以 2023 年 7 月 27 日为授予日,向 1,009 名激励对象授予
公司监事:黄进广、任明琦、费婷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