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欧股份: 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7-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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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计划》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董事会审议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股
票期权行权的安排。
  二、独立董事对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注销本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激励
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注销事项在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独立董事对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的自有资
金进行相关证券投资的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计划使用的证券投资资金来源
于自有资金,是在满足经营性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进行适当配置,有利于公司的长
远发展,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资金运作和对外支付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议案。
  (以下无正文)
  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利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戴海平:
  彭   涛:
  袁   渊:
                       日期:2023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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