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
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
干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与公
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劳动或聘用关系。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
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议案内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侵犯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法规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激励计划的规
范运行,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