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
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的
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骨干。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价格、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
件、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激励计划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
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的情形。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完善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
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个人利益结合
在一起,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
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南京寒锐钴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