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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372 股票简称:中航电子 编号:临 2023-044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办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航电子”)于 2023
年 7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议案》。本次《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办法》修
订的原因及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办法》修订原因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募集资金管理
及使用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二、《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办法》修订前后对照
序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号
标题: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募 标题: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募集
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办法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募集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全体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利
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公司法》、《证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范运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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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号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 法律法规及《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
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
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于特定用途的资金。本办法所称超募集资金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 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
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 额的部分。
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
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披露
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
规范、公开、透明。
第六条 公司须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及进度使用。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
作出决议或授权及经相关的证券监管机构
的批准(如必要),不得改变公司公告的
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
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
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
批准的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 不得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
金专户集中,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
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
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
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
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
当包括以下内容: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
集资金专户; 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
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
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 财务顾问;
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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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号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
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 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责任。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 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
所”)备案并公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 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
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 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 的监管方式;
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 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案并公告。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
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
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
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
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及时公
告。
第十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
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
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集中存
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
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立专用账户,但同一
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
下要求: 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
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 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
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 (二)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
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 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交 (三)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
所并公告; 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 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
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
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所”)并公告;
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
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 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
项目(如有): 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化的; 的;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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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号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
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
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益。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
用于主营业务,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 主营业务,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 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 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
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
(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
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 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为。
第十一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
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
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规则的
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公司需要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将闲置资
金用于投资、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
行借款的,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之前,可
以要求相关人员就新投资项目的可行性、项
目收益及风险预测等进行分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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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号
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 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
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并应当由会计师事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 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募集资金的实
规定的计划进度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申
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集资
金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
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的审
批手续,是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公司
由规划、财务部门审核,财务负责人、总
经理签批,财务部门执行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可利用暂时闲置的募 集资金
第十九条 公司可利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 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
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
条件: 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 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
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投资的产品须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符合以下条件:
计划正常进行。 (一)安全性高;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 划正常进行。
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
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 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案并公告。 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
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 第十五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
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
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 意见,并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 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
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 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 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 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
措施; 及安全性;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
围及安全性; 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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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号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
的意见。 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
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
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 第十六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用于补
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
个月; 月;
(三)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 (三)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
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四)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 (四)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 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
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 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
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 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
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 还后及时公告。
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上市公司应将
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
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即公司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
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独立董事、监
事会和保荐机构发表专项意见后,按照
《上市规则》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
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无
公司单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
金的金额达到 1 亿元人民币或者占本次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达到 10%以上的
(含本数),除按照前款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外,还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当根
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原则上优先补
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用于在建项目及新 无
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归还银行贷款
或者暂时或者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六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补充募投
项目资金缺口的,应披露该募投项目的实
施进度、存在资金缺口的原因、资金补充
计划及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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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号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超
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保荐机构应在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
告中对此发表核查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超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
告中对此发表核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 募投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 第二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审计
实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审计部门 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
进行日常监督。审计部门每半年对募集资 年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
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送审计结果,同时抄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
送监事会和总经理。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 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
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 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 告后及时公告。
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上
交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
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
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调 第二十四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
当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账簿。 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二十七条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
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公司应当及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终止实施、投资超过预
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
算、延期六个月以上的项目,董事会应向
股东大会报告,经股东大会批准后,项目
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
的终止实施、增加投资才能执行。
的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
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
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
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
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
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
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仍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
点的原因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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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号
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应变
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等原因,公司募
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
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
更。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
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
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募集资金运用和进行项目投 第三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招
资原则上应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 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承诺
信息披露文件规定的方案实施,若确有特 的项目相一致,原则上不应变更。募集资金
殊原因,须申请变更的,项目管理部门应 运用和进行项目投资原则上应按招股说明
向总经理提交变更理由和变更方案,经总 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规定的方案
经理确认后,向董事会提议。 实施,若确有特殊原因,须申请变更的,项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 目管理部门应向总经理提交变更理由和变更
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 方案,经总经理确认后,向董事会提议。
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
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
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
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四)其他募投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情
况与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如下变化
的,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一)放弃或增加募集资金项目; 无
(二)募集资金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变化超
过 20%;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交所
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确认转
报的由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的募集资金使用
变更方案,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无
进行专项评估,并在评估基础上,对是否
变更作出决议。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作出募投项目变更决
议后,须按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办理必需的审批手续
后,方可实施。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前,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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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
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 际管 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
理与使用情况及其与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情 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
况是否存在差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 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 注册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
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鉴 因;
证报告。董事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公司应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当承担必要的费用。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的鉴证 报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
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如 风险提示(如适用);
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 违规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 存放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
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 可能 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七条 在募集资金使用期间,公司
应加强内部管理,并进行自查。公司审计
部门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部门。审
计部门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董事
会和监事会。
第四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财务部门定期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总经理,并由总经理
向董事会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
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
交,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
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
效果;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
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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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号
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
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
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
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
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上交
所报告。
第四十九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
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
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
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上
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的,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执行。
第五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
含义相同。
注:如涉及整条删除或增加的,原先条款序号自动顺延。
修订后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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