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星股份: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7-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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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
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
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系结合
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编制合理,切实可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综合
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编制合理,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目标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
本次发行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
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
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
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情况以及可行性、必要性等进行了充分的说明,有利于进一步提升
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
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以及相关承诺的内
容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制订的《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
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有利于保护本次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债券持有人
会议的组织和行为。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满五个会计年度,
且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
资金的情况,因此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
告,该行为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
态、经营发展规划及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等因素,符合公司的战
略发展目标,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建全及完善科
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切实保护中小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证合法、高效地完成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工作。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生德       张   捷     陈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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