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芝麻: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券之星 2023-07-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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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FANG BLACK SESAME GROUP CO.,LTD.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二〇二三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桂体改股字[1993]17 号文和桂体改股字
[1993]53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1997 年 3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并于 1997 年 4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NANFANG BLACK SESAME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西容县城南工业集中区黑五类产业园 邮政编码:5375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43,999,55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凭借资本、人才和信息等资源,投资经营实业,创造一流
的公司效益,促进广西经济的发展,使全体股东获得满意的回报。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许可项目:食品生产;粮食加工食品生产;保健食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
租赁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广告制作;平面设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
发布;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
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贸易经纪;离岸贸易经营;国内贸易代理;
食品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在 1993 年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0,000 万股,其中向发起人
广西桂宁经济开发公司、广西旅游总公司、广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信
托投资公司、柳州机场建设开发总公司、桂林旅游车船总公司发行 3790 万股,占公司可发
行普通股总数的 37.9%。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43,999,550 股。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743,999,550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东名册。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了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
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食品集团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食品集团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食品集团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食品集团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下属控股公司应当审慎提供担保,公司及下属控股公司提供的担保
均须按权限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一)公司达到以下标准的担保,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5)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6)为被担保对象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参股
公司、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4)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且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
  (二)公司对外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除外)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独立董事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
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三)对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管理人员,根据其责任的大小,给予相应的批评、警告、降职、乃至撤职等相应的处分,
并同时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并
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广西南宁市双拥路 36 号公司会议室。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九条 会议通知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二)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三)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食品集团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七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登记为准。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
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
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
司或者公司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第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董事候选人名单提案必须遵循以下方式和程序:
在对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股东大会上,拟选举的董事会成员名额即为本《公司章程》规定
的九名。在对董事会不进行换届选举的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上,拟补选的董事会成员名
额在原则上1年内均不能超过3名(即不能超过三分之一),但如因董事辞职,造成即使补选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按
以下规定执行:
  (1)公司董事会有权向股东大会推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
请求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
代理权)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推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除上述情形,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3%以上的股东,每3%的股份可以推荐一名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其中:由上一届董事会推荐9名人选为当然候选人;由公司股东推荐的董事候选人中代表股
权最多的前九名人选成为候选人(如股东推荐的人选不足9名则全体人选均成为候选人)。
  (二)监事候选人名单提案原则上由监事会和股东参照上述方式和程序进行。
  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确定董事候选名
单。股东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确定监事候选人名
单。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
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
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该次股东大
会结束后即时就任。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
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继续
承担其他忠实义务不少于两年。
  第一百零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
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1 人,副
董事长 1 至 2 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董事会对日常经营事项中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合同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的;或者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
工程承包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亿元的事项进行审议;
  (十七)当出现影响公司重大利益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有利于公司及股东的
原则,对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重大交易进行决策,事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对以下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一百万元。
经审计净资产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证券投
资、衍生品交易及委托理财事项;
保事项;
义务的债务除外)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或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事项。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事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进行审核批准。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
的事项,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须按照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额超过五百万元;
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的交易为非日常经营活动的交易,包括购买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
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
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
罢免。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
  (六)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下的事项,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下
的事项;
  (3)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
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电子邮件;通
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5 日前。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含)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
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非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用现场与非现场同时
进行的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和记名投票。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
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的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
士。
  第一百三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2)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3)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4)监督及评估公
司的内部控制;(5)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6)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并提出建议;(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
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
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
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四至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条 经理每届任期 3 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
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四十四条   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五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六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七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
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
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每届任期 3 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
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一位为职工监事。监事会
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
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
事。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讨论。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举手表决。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保存。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
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
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利润分配依据为:按照合并报表以前年度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加本年产生的归
属于本公司股东的可供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
  (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
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
于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同期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当年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
红的比例可以少于公司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年初至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
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且超过 5,000 万元。
超过 5,000 万元。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20 %,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下,公司可以进行年度
或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董事会也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
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预期有良好增长,发放股票股利
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
案。除上述原因外,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还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
性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详细会议记录。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
见。利润分配方案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不采取现金方式分红或拟定的
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的,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公司因第一百七十五条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
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
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
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
告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含)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
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
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其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
和透明。报告期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以及未
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予以公开披
露。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邮寄或传真方
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方式同前条。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传真、电子邮件之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公司指定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
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
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
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
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五条 释义
  (一)食品集团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食品集团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公
司食品集团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属公司食品集团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工商行政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相同。
  附件: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为
了进一步明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依据《公
司法》、《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特制
定本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
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
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二个
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广西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书面说明,并将说明内容即时公告。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
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为:有利于公司发展,提高决策效率,保护全体
股东利益。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自觉维
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上市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广西南宁市双拥路 36 号公司会议室。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表决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一般由董事会召集,但监事会、股东可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自行召集。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
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
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名推荐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时,须由董事会或监事会会
议审议,经全体董事或监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并作出决议。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
承诺接受提名。候选人不同意被提名的,会议召集人不得将该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股东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时,应当向股东大会召集人提交完整的书面提案,其提案的
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提名人的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被提名候选人的名
单、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等,提案应附所提名的候选人同意被提名的声明、承诺书、提
名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持股证明。候选人不同意被提名的,提名股东不得将该候选人提交选
举。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
天)以前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报纸和网站上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不含会议召开当日)以前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报纸和网站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承诺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开
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提出涉及投资、资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议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中,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
对公司的影响、资产的账面值、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
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
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董事会提出更改募集资金使用方向议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载明以下内容:
  (一)变更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原因;
  (二)新项目的概况及其盈利前景;
  (三)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
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
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董事会提出的其他议案,除《公司章程》有特殊要求外,也应比照上述规定在会议通知
中作充分披露。
 第二十四条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前
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如果是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应公布延期后的召开
日期。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时,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和股东的有效身份
证件或证明、股东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会议,
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通过最近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有
效证照、股票账户卡;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已获得合法授权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通过最近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
照、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及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的有效
身份证件或证明、法人股东通过最近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照、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股票账户卡。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六)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置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企业营业执照号等)、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如果因任何理由,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无法推举会议主持人主持会议的,应当由
出席现场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每项议程进行审议时,会议主持人应保证出席会议的股东有发
言权。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在会议登记时向大会秘书处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
的先后顺序发言。
  临时请求发言的股东在登记发言的股东发言完毕后,经大会主持人同意方可发言。且应
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同时举手发言时,由
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的发言,在规定的发言期间
内不得被中途打断,使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第三十七条 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
  第三十八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
复或说明,也可以由主持人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
记为准。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占公司总股份的
比例;
  (二)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三)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由董事会秘书处保
存,在公司存续期内不得销毁。
  第四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
除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者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搁置或
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表决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可
通过网络服务方向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方便股东行使表决
权。
  股东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只要投票行为是以经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身份认证后的股东
身份做出,则该投票行为视为该股东亲自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
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五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
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并单独计算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结果且予以
公开披露。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且应当
回避,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五十三条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主持会议的董
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董事长未要求关联股东回避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应当要
求关联股东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第五十四条 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如对提交表决的事项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事项
及由此带来的在会议上的回避、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在股东大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投诉
或以其他方式申请处理。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实行记名式投票表决,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
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
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
司或者公司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在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举出
的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可以把上述所有的投票权都集中在一位董事候选人身上,
只选举一人;亦可以把上述投票权分散到数个董事候选人身上,选举数人。董事选举以应当
选的名额为限,获得简单多数票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为董事;如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
票总数相等,且该得票总数在应当选的董事中最少,但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总人数超过
应当选的董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重新选举。
  应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的选举也采取累积投票制,其方式、程序参照前款董
事的选举执行。
  董事与监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应分别进行。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六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应由股东大会审查的关联交易;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前应由出席会议股东推选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和监票。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和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第六十五条 如果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
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并载入会议记录。股东大会投票表
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
布。
  第六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股东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表决票,并将表决票投入票箱,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未
投票的,均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八条 计票人和监票人应在表决结果汇总表上签名。
  第六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的表决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组织即时点票。
  会议主持人组织点票,点票人可以不是原计票、监票人员。如会议主持人组织点票的结
果与原结果不相同的,应由前后所有参加点票的人员共进行最终点票,并以该最终点票结果
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第七十条 表决结果宣布完后,大会应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代表的股份数额和占
公司总股份数的比例及对所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形成大会书面决议,大会决议应在该次大会
上宣读。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
歧义的表述。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
东大会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章 公告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在会后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七十六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
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特别提示。
                 第七章 会场纪律
  第七十七条 参会者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
规定。
  第七十八条 股东应提前进入会场。中途入场,应得到会议主持人的批准。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
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
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
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十条 大会主持人可以责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或宠物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前款所述者不服从退场责令时,大会主持人可以派员强制其退场。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
给予协助。
                  第八章 散会
 第八十一条 大会议题全部形成决议后,大会主持人可以宣布散会。
 第八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使大会无法进行时,或因《公司章程》及本
议事规则规定的需要终止股东大会召开的其他事由出现时,大会主持人也可以宣布散会。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没有规定或与《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以特别决议通过后生
效,与《公司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本公司董事会。
附件二: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行为,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董事会会
议决策的科学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事会秘书可
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
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
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
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
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
议。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
召集和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董事会
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
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
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
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
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
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
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
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
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
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
(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
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
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
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
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
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
表决。
  第十六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
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
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
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
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
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
不予统计。
  第十九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
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
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
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
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
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二条 关于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做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
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会议首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
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它财务数据均已确定)做出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
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
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
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
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当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
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九)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做成简明
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
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
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
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
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
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二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附件三: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监事会的职责,规范监事会的运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
监督作用,保证公司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保障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内部监督职能,更
好地维护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对上
市公司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
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
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
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
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
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
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监事会
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
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
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
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
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
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
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
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会议录音
  监事会会议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
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九)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
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
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
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办理。
  第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
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
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董事会秘书可以委托监事会办公室代为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九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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