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旺达”或“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和《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对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一致认为:
(1)被担保方深圳市欣旺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旺达能源科技”)
因扩大经营业务需要,需向银行、租赁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申请等值不超过(含)
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函、信用证、融资租赁等业务。
(2)被担保方深圳市欣旺达智慧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欣旺达智慧能
源”)因扩大经营业务需要,需向银行、租赁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申请不超过(含)
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函、信用证、融资租赁等业务。
(3)被担保方欣能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能南京能源”)因业
务发展需要,需向银行、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不超过(含)1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
度,期限不超过(含)8年,用于办理固定资产贷款、融资租赁等业务。
(4)被担保方广东万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万鸿电力”)因扩
大经营业务需要,需向银行、租赁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申请不超过(含)1亿元人
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不超过(含)3年,用于办理长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
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函、信用证、融资租赁等业务。
(5)被担保方山东欣能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欣能电力”)因业
务发展需要,需向银行、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不超过(含)1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
额度,期限不超过(含)8年,用于办理长期固定资产贷款、融资租赁等业务。
公司对被担保方欣旺达能源科技、欣旺达智慧能源、欣能南京能源、广东万鸿
电力、山东欣能电力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欣旺达能源科技就该事项为
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已采取相关措施以防范此次担保风险。
欣旺达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被担保方子公司向银行、
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临时)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张建军 于 群 刘征兵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