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中国航空工业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或“航空工业集团”)发行股份购买成都飞
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成飞”或“标的公司”)100%
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重
组审核规则》”)相关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深交所重组审核
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深交所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
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
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
航空工业成飞主要从事航空装备整机及部附件研制生产,为上市公司的下游,
与上市公司存在上下游关系。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十
八条和《深交所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经审慎判断,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
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六十个交易日或者一百二
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经交易各方商议决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的发行价格选择本次重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作为市场参考价,且发行价格不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80%,符合《创业板持续监管
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不适用《深交所重组审核规则》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不适用《深交所
重组审核规则》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相
关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杨 萌 张明慧
李骥尧 罗 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