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和《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作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的独立董事,我们出席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认真审
核了全部议案及相关会议资料。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独立意
见
份的股东,其增加临时提案《关于选举周德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成都康弘药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任职资格已经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履行了必要的程
序,且提名程序合法有效,董事会审议表决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审查独立董事候选人周德敏先生的学历、工作经历等有关资料,前
述候选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
形;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
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
见;
(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
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前述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
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周德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
交上述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 强 屈三才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