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电测: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 年)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7-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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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
  为进一步明确及完善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
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
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
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航
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中
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
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
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处的发
展阶段、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等情况,在平衡短期利益和长期
利益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
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
配的规定,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
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保持连续性和
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
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
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及未来现金股利分配。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情况董事会可以提议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
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该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大会作特别说明。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
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并在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第四条 实施本规划的决策机制
发表独立意见,及时予以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并以普通决议通过。
立意见,及时予以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
于电话、传真、邮件、公司网站、互动平台等途径)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问题。
披露未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
独立意见并及时披露。
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
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从保护
股东权益的角度出发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
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独立董事发表独
立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五条 其他事项
定执行。
                   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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