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特: 关于贝斯转债即将停止转股暨赎回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重要提示性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7-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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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300580         股票简称:贝斯特           公 告 编 号 : 2023-059
债券代码:123075         债券简称:贝斯转债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贝斯转债”即将停止转股暨赎回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重要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年 7 月 27 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贝斯转债”将停止转股,剩余可转债将按照
至 2023 年 7 月 26 日收市后,距离 2023 年 7 月 28 日(“贝斯转债”赎回日)仅剩
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不能将所持“贝斯转债”转换为股票,特提请投资者关注不
能转股的风险。
   特别提示:
当期应计利息,赎回日当期年利率为 1.00%,且赎回日当期利息含税),扣税后
的赎回价格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
司”)核准的价格为准。
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贝斯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摘牌。债券持有人持有的“贝斯转债”存在被质押或被冻结的,建议在停止交易日
和转股日前解除质押或冻结,以免出现因无法转股而被强制赎回的情形。
板交易权限开通资格,则无法进行转股。
   风险提示:
   本次“贝斯转债”赎回价格可能与“贝斯转债”停止交易和转股前的市场价格
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提醒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如果投资者不能在 2023 年
可转债相关规定,注意投资风险。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3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前赎回“贝斯转债”的议案》,
因触发《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董事会
同意行使“贝斯转债”提前赎回权,现将“贝斯转债”赎回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 2571 号文同意注册,无锡贝斯
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600 万张可转换公司
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60,000.00 万元,期限 6 年,存续期限自 2020
年 11 月 2 日至 2026 年 11 月 1 日。经深交所同意,公司 60,000.00 万元可转换
公司债券已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贝斯转债”,
债券代码“123075”。按照公司《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贝斯转债”转股期自可
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1
年 5 月 6 日至 2026 年 11 月 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
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公司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 23.99 元/股,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及中
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在“贝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
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
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进行转
股价格的调整。
格自人民币 23.99 元/股调整为人民币 23.74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1 年
格自人民币 23.74 元/股调整为人民币 23.56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2 年
格自人民币 23.56 元/股调整为人民币 15.44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3 年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约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
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
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
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计算。
  三、本次触发可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的情况
  自 2023 年 6 月 2 日至 2023 年 7 月 3 日,公司股票已满足在任意连续三十个
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贝斯转债”。
  四、赎回实施安排
赎回价格为 100.734 元/张。
  计算过程如下: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计息天数:从计息起始日
(2022 年 11 月 2 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2023 年 7 月 28 日)止的实际日
历天数为 268 天(算头不算尾)。
  每张债券当期应计利息 IA=B×i×t/365=100×1%×268/365=0.734 元/张,每张
债券赎回价格=债券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0.734=100.734 元/张。扣税后的赎
回价格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的价格为准。公司不对
持有人的利息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
  截至赎回登记日(2023 年 7 月 27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贝斯转债”持有人。
  (1)公司将在赎回日前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赎回提示性公告,通告“贝斯转
债”持有人本次赎回的相关事项。
  (2)“贝斯转债”自 2023 年 7 月 25 日起停止交易。
  (3)“贝斯转债”自 2023 年 7 月 28 日起停止转股。
  (4)2023 年 7 月 28 日为“贝斯转债”赎回日,公司将全额赎回截至赎回登
记日(2023 年 7 月 27 日)收市后在中登公司登记在册的“贝斯转债”。本次赎回
完成后,“贝斯转债”将在深交所摘牌。
  (5)2023 年 8 月 2 日为发行人资金到账日(到达结算公司账户),2023
年 8 月 4 日为赎回款到达“贝斯转债”持有人资金账户日,届时“贝斯转债”赎回款
将通过可转债托管券商直接划入“贝斯转债”持有人的资金账户。
  (6)公司将在本次赎回结束后 7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上刊登赎回结果公告和可转债摘牌公告。
  (7)最后一个交易日可转债简称:Z 斯转债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投资部
  咨询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陆藕东路 186 号
  咨询联系人:陈斌、邓丽
  联系电话:0510-82475767
  五、公司本次提前赎回可转债的审议意见
  (一)董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
前赎回“贝斯转债”的议案》,同意公司行使“贝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按照可
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贝斯转债”。
  (二)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3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
前赎回“贝斯转债”的议案》,同意公司行使“贝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按照可
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贝斯转债”。
  (三)独立董事审核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如下意见:本次公司对“贝斯转债”行使提前赎回权,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
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全部“贝斯转债”。
  (四)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
  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意见: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赎回已满足《自律监管指引》《募集说明书》
中的相关条件;公司本次赎回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符合《自律监管指引》
《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意见:
  公司本次行使“贝斯转债”提前赎回权,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
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渤海证券对贝斯特提前赎回“贝斯转债”事项无异
议。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交易“贝斯转债”的情况
  经核实,在本次“贝斯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 6 个月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控
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交易“贝斯
转债”的情形。
 七、其他事项说明
行转股申报,具体转股操作建议可转债持有人在申报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最小单位为 1 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可转债
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 1 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 1 股的可转债余
额,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
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余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付利息。
报后次一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特此公告。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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