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睿能科技 证券代码:603933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一、释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睿能科技、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激励对象 指
人员、管理骨干、技术骨干、业务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
限售期 指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解除限售期 指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解除限售条件 指
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
所造成。
二、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睿能科技提供,本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
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对睿能
科技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
见,不构成对睿能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
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
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
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
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仅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作为公司回购注销相关事项所必备的文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
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
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
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8 月 1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
委托投票权。
(2)公司内部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对
年 9 月 2 日对外披露了《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
人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3)2021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同时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9 月 1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5)2021 年 11 月 3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并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对外披露
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首次授予日为
(6)2021 年 12 月 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7)2021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办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并于 2021 年 12 月 22 日对外披
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公告》。预留授予日为
(1)2022 年 8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向 17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回购 354,000 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 14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
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74,000 股,回购价格为 6.79 元/股;预
留授予部分 3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80,000
股,回购价格为 7.29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 年 8 月 25 日,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时对外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公告》。公司未收到债权人关于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也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回购事项提出的异议。
(3)2022 年 10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实施公告》,并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354,000 股。
(4)2022 年 10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向 233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8,844,000 股限制性股票,15 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其中,回购注销 14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
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74,000 股,剩余 1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
尚有限制性股票 60,000 股尚未办理回购注销手续。因此,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218 名,可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 3,404,000 股。
(5)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并于 2022
年 11 月 3 日解除限售并上市限制性股票 3,404,000 股。
(6)2022 年 12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
意见。
公司向 31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785,000 股限制性股票,3 名激励对象因个
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已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 80,000 股。因此,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28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共 282,000 股。
(1)2023 年 7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向 9 名已
离职的激励对象回购 237,000 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13,000 股;预
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4,000 股;公司向 9 名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个人绩效考核未
达标的激励对象回购 41,625 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39,000 股;预留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625 股,上述限制性股票合计回购注销 278,625 股。调整后,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6.70 元/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为 7.20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睿能科
技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
(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说明
(1)激励对象异动
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三章公司/激
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激励对象
因辞职、公司裁员(辞退)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自情况发生之日,其
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
价格为授予价格。”
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向已离职的 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部分 7 名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部分 2 名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37,000 股,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13,000 股;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4,000 股。
(2)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
根据《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八章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的相关规定:个人层面考核要求“在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达标后,需对激励对象个人进行考核,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
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
等级表确定: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 A B+ B B- C D
考核结果等级 (卓越) (优秀) (良好) (合格) (待改进) (不合格)
个人层面
解除限售比例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后,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
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个人绩效考核待改进、不合格等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可递
延至下一年度,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不合格),不满足当期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的条
件。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向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个人绩效考核
未达标的 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 7 名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部分 2 名激励
对象)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41,625 股,其中,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39,000 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2,625 股。
公司已实施完毕 2022 年度权益分派,2021 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
日登记的总股本 210,862,2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3 元(含税);
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含税)。
按照《激励计划》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
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
整”。具体调整方法及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
股票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6.92-0.13-0.09=6.70 元/股;
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7.42-0.13-0.09=7.20 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总金额为 1,880,100 元。回购资金的来源为公司
自有资金。
回购原因 批次 人数 回购股数(股) 回购金额(元)
首次授予 7 213,000 1,427,100
离职
预留授予 2 24,000 172,800
个人绩效 首次授予 7 39,000 261,300
考核未达标 预留授予 2 2,625 18,900
合计 278,625 1,880,100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睿能科
技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
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
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回购注
销相关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
行后续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相应后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