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净环保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商务运营中心青年创业大厦 18 楼
邮政编码:364000 网址:http://www.fjlihan.com
电话:13959006999 传真:0597-2328998 转 805
电子邮箱:hayeke146100@163.com
龙净环保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致: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吴烈豪、陈仰霞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股东名册、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网络投票结果
以及各项议程和相关决议等。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
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
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和基于对该事实的了
解以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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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2023 年 7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 2023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2023 年 7 月 19 日,公司董事会在
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暨
会议资料。上述通知和提示性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
情况(包括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
地点、投票方式)、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办法、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规则特别提示、现场股东大会主要程序、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岩市新罗区工业中路 19 号龙净环保工业园 1 号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林泓富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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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
使表决权。网络投票起止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涉及融
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
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
并以公告形式提前十五天通知了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审议的议案与公告中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
项一致。因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该届董事
会是依法选举产生的,其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审查
为 357,985,3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132%。经查验,上述
股东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且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
载相符;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持有
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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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56 人,代表股
份为 50,296,4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24%。
员及见证律师、其他人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
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
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已分别
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
决的,以第三次投票结果为准。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
表决方式对会议通知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
会议推选的 2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代表共同参与了唱票、计票和监票工作,
表决结果由监票人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会议通知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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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
表决情况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含子议案)合并统
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方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155,8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4224%;反对 918,7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7,784,5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4349%;反对 918,7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56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0%。
回避情况:公司控股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因龙
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西藏阳光泓瑞工贸有限公司所持有股份的相应
表决权已无条件、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全部委托给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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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行使,因此龙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西藏阳光泓瑞工贸有限公司亦
回避表决。
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160,4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4253%;反对 914,1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7,789,1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4428%;反对 914,1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55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0%。
回避情况:公司控股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因龙
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西藏阳光泓瑞工贸有限公司所持有股份的相应
表决权已无条件、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全部委托给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行使,因此龙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西藏阳光泓瑞工贸有限公司亦
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58,160,4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4253%;反对 914,1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7,789,1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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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4428%;反对 914,1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55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0%。
回避情况:公司控股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因龙
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西藏阳光泓瑞工贸有限公司所持有股份的相应
表决权已无条件、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全部委托给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行使,因此龙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西藏阳光泓瑞工贸有限公司亦
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58,160,4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4253%;反对 914,1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7,789,1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4428%;反对 914,1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55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0%。
回避情况:公司控股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因龙
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西藏阳光泓瑞工贸有限公司所持有股份的相应
表决权已无条件、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全部委托给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行使,因此龙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西藏阳光泓瑞工贸有限公司亦
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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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158,160,4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4253%;反对 914,1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7,789,1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4428%;反对 914,1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55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0%。
回避情况:公司控股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因龙
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西藏阳光泓瑞工贸有限公司所持有股份的相应
表决权已无条件、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全部委托给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行使,因此龙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西藏阳光泓瑞工贸有限公司亦
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58,160,4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4253%;反对 914,1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7,789,1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4428%;反对 914,1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55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0%。
回避情况:公司控股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因龙
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西藏阳光泓瑞工贸有限公司所持有股份的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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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已无条件、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全部委托给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行使,因此龙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西藏阳光泓瑞工贸有限公司亦
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58,160,4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4253%;反对 914,1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7,789,1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4428%;反对 914,1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55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0%。
回避情况:公司控股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因龙
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西藏阳光泓瑞工贸有限公司所持有股份的相应
表决权已无条件、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全部委托给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行使,因此龙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西藏阳光泓瑞工贸有限公司亦
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58,160,4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4253%;反对 914,1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7,789,1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4428%;反对 914,1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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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55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0%。
回避情况:公司控股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因龙
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西藏阳光泓瑞工贸有限公司所持有股份的相应
表决权已无条件、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全部委托给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行使,因此龙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西藏阳光泓瑞工贸有限公司亦
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58,160,4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4253%;反对 914,1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7,789,1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4428%;反对 914,1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55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0%。
回避情况:公司控股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因龙
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西藏阳光泓瑞工贸有限公司所持有股份的相应
表决权已无条件、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全部委托给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行使,因此龙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西藏阳光泓瑞工贸有限公司亦
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58,139,4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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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99.4121%;反对 935,1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7,768,1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4070%;反对 935,1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593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0%。
回避情况:公司控股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因龙
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西藏阳光泓瑞工贸有限公司所持有股份的相应
表决权已无条件、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全部委托给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行使,因此龙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西藏阳光泓瑞工贸有限公司亦
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58,160,4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4253%;反对 914,1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7,789,1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4428%;反对 914,1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55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0%。
回避情况:公司控股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因龙
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西藏阳光泓瑞工贸有限公司所持有股份的相应
表决权已无条件、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全部委托给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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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行使,因此龙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西藏阳光泓瑞工贸有限公司亦
回避表决。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155,8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4224%;反对 918,7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7,784,5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4349%;反对 918,7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56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0%。
回避情况:公司控股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因龙
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西藏阳光泓瑞工贸有限公司所持有股份的相应
表决权已无条件、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全部委托给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行使,因此龙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西藏阳光泓瑞工贸有限公司亦
回避表决。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155,8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4224%;反对 918,7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7,784,5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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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4349%;反对 918,7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56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0%。
回避情况:公司控股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因龙
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西藏阳光泓瑞工贸有限公司所持有股份的相应
表决权已无条件、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全部委托给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行使,因此龙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西藏阳光泓瑞工贸有限公司亦
回避表决。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155,8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4224%;反对 918,7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7,784,5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4349%;反对 918,7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56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0%。
回避情况:公司控股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因龙
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西藏阳光泓瑞工贸有限公司所持有股份的相应
表决权已无条件、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全部委托给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行使,因此龙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西藏阳光泓瑞工贸有限公司亦
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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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134,8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4092%;反对 939,7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7,763,5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3992%;反对 939,7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60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0%。
回避情况:公司控股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因龙
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西藏阳光泓瑞工贸有限公司所持有股份的相应
表决权已无条件、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全部委托给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行使,因此龙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西藏阳光泓瑞工贸有限公司亦
回避表决。
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8,219,8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848%;反对 6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2,951,3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017%;反对 6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0.098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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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407,614,2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8365%;反对 667,5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2,345,7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9406%;反对 667,5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59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0%。
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155,8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4224%;反对 918,7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7,784,5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4349%;反对 918,7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56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0%。
回避情况:公司控股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因龙
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西藏阳光泓瑞工贸有限公司所持有股份的相应
表决权已无条件、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全部委托给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行使,因此龙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西藏阳光泓瑞工贸有限公司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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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表决。
出收购要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155,8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4224%;反对 918,7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7,784,5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4349%;反对 918,7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56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0%。
回避情况:公司控股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因龙
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西藏阳光泓瑞工贸有限公司所持有股份的相应
表决权已无条件、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全部委托给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行使,因此龙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西藏阳光泓瑞工贸有限公司亦
回避表决。
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155,8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4224%;反对 918,7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7,784,5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4349%;反对 918,7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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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565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0%。
回避情况:公司控股股东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因龙
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西藏阳光泓瑞工贸有限公司所持有股份的相应
表决权已无条件、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全部委托给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行使,因此龙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西藏阳光泓瑞工贸有限公司亦
回避表决。
回母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8,219,8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848%;反对 6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2,951,3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017%;反对 6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0.098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408,219,8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848%;反对 6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2,951,3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017%;反对 61,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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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数的 0.098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各项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审
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
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