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沈飞: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

证券之星 2023-07-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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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草案)
 二〇二三年七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
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
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
  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4 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董事会定期会议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在发
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
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会秘书核查。董事会秘书应核查提案内容是
否在董事会审议范围内,其中如有涉及重大事项的议题,是否附有公司党委对
该事项的书面意见,并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之后报
董事长审核通过后,方可列入董事会议案。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董事会临时会议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按照
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
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会秘书核查。董事会秘书应核查提案内容是
否在董事会审议范围内,其中如有涉及重大事项的议题,是否附有公司党委对
该事项的书面意见,之后报董事长审核通过后,方可列入董事会议案。董事长
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
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
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 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
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
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
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
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
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
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
议。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或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受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于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
行专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
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
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
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
托。
 (四)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
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
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
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会后
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程序与表决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
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董事阻碍会议正常
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除征得全体与会董
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
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
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
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
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
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会议
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投票方式进行。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作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
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
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之前,
通知董事表决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
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九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
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
从其规定。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
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的同意。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
为准。
  第二十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 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
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二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
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
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做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
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
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得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
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
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
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
录音。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
的意见,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
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
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
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
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
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的公告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
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
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会议档案的保存
 第三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
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
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
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本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以下”、
                       “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执行,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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