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为合资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为保证福达阿尔芬经营及业务发展资金需求,保障其经营业务的正常
开展,公司按投资比例为其提供担保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另一股东也按照持股比例对
贷款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且福达阿尔芬提供反担保。鉴于福达阿尔芬不存在银
行贷款逾期情形、具有相应的担保履约能力且信用状况良好,本次担保风险总体可控,没
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事项构成关联担保,关联董事已
回避表决,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福达阿尔芬提供担保的事项。本次
交易构成关联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本次出租闲置厂房、出售闲置设备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使用
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出租厂房的单价参考市场价,并与出租给第三方单价一致,出
售的设备价格以专业的独立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为定价依据,并经交易双方协
商一致确定,定价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公司本次与福达数科签订《企业数据智能化建设服务
协议》有利于公司推进公司数智化工作,快速提升公司运营效率,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交易价格参照同类合同类比评估,定价方式符合软件开发服务业务的
定价规则,符合行业收费标准,定价原则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
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按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
和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表决同意。
三、对《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严格遵守了《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其他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公司在确保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提下,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
益,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相关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秦联、李万峰、蒋红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