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
司章程》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现行其他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文件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
司法》、
《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全体
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
的情形;
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与的,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
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二、对《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
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大亮 凌春华 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