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马游乐: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7-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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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公司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
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
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
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
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辞职及更换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
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九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
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
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
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十)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十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十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四)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职务的;
  (十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7.2.4 条规定,与公司不构
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十四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
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独立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
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司章程规定
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与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
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公司独立董事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涉及的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总额高于 300 万元
人民币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
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
意。
  第(一)
     (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
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如差旅费用、
通讯费用等)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本制度第十九条之职权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励计划;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
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六)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
  (七)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八)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十)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
计意见;
  (十一)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十二)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三)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十四)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
明确、清楚。
  如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
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
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
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董事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
大影响时,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
查义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之外,独立董事应当安排合理时间,对上市
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
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了解掌握公司的
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充分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
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
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针对上述情形对外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
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
机构和咨询机构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督促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发现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书面记载,深圳证券交易所
可随时调阅独立董事的工作档案。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
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一致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
存 5 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公司及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七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建立独立董事
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东金马游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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