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
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序号 承诺名称 页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诺函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人”)接受九江德福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德福科技”)的委托,担任德福科技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本保荐人承诺如下: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本保荐人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承诺函
本所郑重承诺:如因本所为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
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
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
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释[2022]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
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
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三年 月 日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诺函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九江德福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的审计机构与验资机构,现就本所为发行人出具的申请文件,包括审计报告、验
资报告等(以下简称“申请文件”)作出如下承诺:
本所及本所会计师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则及中国注册会计
师职业道德守则执行了对发行人的审计工作与验资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制作和出
具了申请文件。
若因为本所出具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九江德福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李 进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张年军
年 月 日
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关于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诺函
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九江德福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聘请
的评估机构,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已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发行人为
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合理、
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对发行人的行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陈述及承诺的
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审查、判断,并在此基础上制作和出具了申请文
件。
若因为本公司出具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