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冀中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
六次会议前收到了相关议案的有关材料,经审阅并听取公司
有关人员关于有关事项的专项汇报,现发表对相关事项事前
书面意见如下:
关于补充确认向青龙煤业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
事前认可
经营拥有绝对控制权,提供贷款是为解决青龙煤业资金需求,
能有效防范和控制偿债风险及保障公司利益,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提高上市公司整体效益,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确定有合理的利率及结息方式,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董事会进行审议;由于本次通过财务公司向青龙煤业提供委
托贷款,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冼国明 谢宏 梁俊娇 胡晓珂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