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内蒙古公司公开挂牌转让乾新煤业 72%股权的
独立意见
内蒙古公司公开挂牌转让乾新煤业 72%股权事宜,符合
公司及内蒙古公司发展战略及规划。本次交易有利于内蒙古
公司提高持续盈利能力。本次股权转让以公开挂牌转让的方
式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董事会对本次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同意公司上述股权转让的议案。
二、关于申请注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
行不超过人民币 30 亿元(含 30 亿元)超短期融资券的事项,
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及发行
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助于调节债务结构、拓宽
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促进公司良性发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公司申请注册和发行超短期融资券事项,并同
意将该事项提交至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担保目的是满足全资子公司业
务发展需要,冀中新材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偿债能力。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正常商业行为,符合公司实际经
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
本次担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利益。全体独立
董事同意上述担保。
四、关于补充确认向青龙煤业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
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
次公司通过财务公司向青龙煤业提供委托贷款,本次交易构
成关联交易。
本次委托贷款事项可以更好地发挥财务公司资金集中
管理优势,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为缓解子公司青龙煤业
的资金压力,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需求。确定有合理的利率
及结息方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
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委托贷款暨关
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 冼国明 谢宏 梁俊娇 胡晓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