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三年七月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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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
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
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公司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财
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
比例为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
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
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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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时;
(六)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议报告时,或发现公司的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存在不符合企业会计注册和相关
会计制度的规定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可以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
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
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
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议的通知。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
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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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的提前通知义务,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
(六)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其他方式召开,并由参会监事签字。监事
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
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出
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
会办公室,并在监事会会议召开后合理期限内将原件送至公司。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代为出
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被代理监事的权利。
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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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
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和举手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
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表决票,在一名监事的监督
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监事会会议的,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主持人应
当要求工作人员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监事表决结果。
监事在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
况不予统计。
第十三条 回避表决
与监事会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监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五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
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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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决议记录
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视为完全
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七条 决议的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
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十八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
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会议录音资料、表决
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等,整理后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条 附则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与《公司章程》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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