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七月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6 楼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
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据此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愿依法
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
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
了《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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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
方式、召开日期、时间及地点、网络投票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
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
体股东。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7 月 24 日 13 时 30 分在广西壮族自
治区柳州市官塘大道 68 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
合《股东大会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朝阳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24 日 9:15-9:25,
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公司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对出
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据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名,代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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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110,087,8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918%。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
表股份 5,328,8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471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
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
议事项相同,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
且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
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03,241,56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5.7481%;反对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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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873,6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 16.0057%;反对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 0%。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03,241,56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5.7481%;反对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73,6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 16.0057%;反对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 0%。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03,241,56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5.7481%;反对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73,6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 16.0057%;反对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数 0%。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11,295,40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6.4292%;反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
程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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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均获得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
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
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由此作出的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出席人员
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特此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由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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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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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高 树 经办律师:李紫竹、彭天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