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明珠: 东方明珠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7-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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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 2023-022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35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28    -      2023/7/31    2023/7/3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2023 年 6 月 28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
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
润分配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3,414,500,201 股,
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 52,600,384 股,即以 3,361,899,817 股
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35 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
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
动比例)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
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3,361,899,817×0.135)÷3,414,500,201≈0.133 元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
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33 元)÷(1+0)
                                     。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28    -      2023/7/31    2023/7/31
  四、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以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
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 A 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以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
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135 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
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
  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
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1215 元。如相关股东
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
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
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
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
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以及除前述 QFII、沪股通
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
派发现金股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35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57 号
 邮政编码:200233
 联系部门: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3396637    传真:021-33396636
 特此公告。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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