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力特: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7-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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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197              证券简称:伊力特      公告编号:2023-025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41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8/1      -          2023/8/2      2023/8/2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6 月 27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截至 2023 年 7 月 21 日收盘后公司总股本为 471,967,293 股,因伊力转债自 2023 年 7
月 24 日至 2023 年 8 月 1 日期间停止转股,故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8 月 1 日
总股本与 2023 年 7 月 21 日收盘后公司总股本一致,为 471,967,293 股,自 2023 年 1 月 1 日
至 2023 年 7 月 21 日间因可转债转股形成了 5,371 股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71,967,293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1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93,506,590.13 元。2022 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8/1     -       2023/8/2      2023/8/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控股股东新疆伊力特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
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
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
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
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41 元人民币;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
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划付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690 元人民币。如相关 QFII 股东认为其取
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后
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
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3690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证券部
联系电话:0991-3667490
联系人:君洁、沈霞
邮政编码:830011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水磨沟区会展大道 1119 号大成尔雅 A 座 20 楼
传  真:0991-3519999
特此公告。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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