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外
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
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公司第十届
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召开前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认真地审阅,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修订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有利于满足
公司业务发展需求,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预案(修订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
展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
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上海外高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对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充分论证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
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的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上市
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
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
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式具有可行性,发行方案具备公平性和合
理性,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分析具有合理性,采取的填补措施具
有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
告(修订稿)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黄峰、吴坚、吕巍、黄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