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星: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进展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7-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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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78        证券简称:深圳新星           公告编号:2023-059
债券代码:113600        债券简称:新星转债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江西省汇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凯化工”)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汇凯化工提供担
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2,4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
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400.00万元(含本次)。
  ●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有江西省汇凯化
工有限责任公司 30%的股权。近日,公司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以
下简称“九江银行赣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按照持有汇凯化
工股份比例对汇凯化工向九江银行赣州分行申请 8,000.00 万元借款的 30%部分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 2,400.00 万元。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2023 年 5 月 1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和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同意公司 2023 年度按照持有汇凯化工股份比例对汇凯化工向银行申请借款
案》
内容详见 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披露的《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
  本次担保前,公司为汇凯化工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0.00 万元,可用担
保额度为人民币 3,000.00 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为汇凯化工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人民币 2,400.00 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600.00 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除外);氟化工产品系列的
研发、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国祥、曾志英、钟威、刘峰分别持股 23.4%、20.6%、7%、6%、5%、4%、3%、
化氢产能,汇凯化工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日期
      科目            2023 年 3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27,419.61          29,566.26
      净资产              15,469.52          14,468.99
            年度
      科目             2023 年 1-3 月        2022 年度
      营业收入                9,888.99        60,883.22
      净利润                  -73.47         4,284.90
  注:2022 年度数据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 年 1-3 月数据
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1) 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
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
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
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
制执行费等。
  (2) 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债权人即有权要求保证人就前述债
务在上述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1)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
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
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
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除延长借款期限、增加借款本金金额两种情况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协
议变更本合同担保条款以外其他条款,无须征得担保人同意,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不因变更而减免。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
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
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对参股公司汇凯化工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
参股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公司按投资比例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在实施过
程中,公司将积极加强与汇凯化工沟通,及时了解其生产经营状况,以有效规避
经营风险和保障公司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累计对外担
保余额为人民币 7.7056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4.48%;公司对
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7.4656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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