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
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海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保证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顺利进行,董事会同
意在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如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
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则授权公司董事长经与主
承销商协商一致,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
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如果有效申购不足,可以决定是否启动追加认购及相关程序。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该议案的审议内容和审议程序均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刘微芳、吴丹、吴飞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