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威电子
股票代码:300270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新乡市新投产业并购投资基金壹号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通讯地址:新乡市牧野区和平大道 80 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表决权不变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
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
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威电子”或“公司”)
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
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威电子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上市公司、中威电子 指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乡产业
指 新乡市新投产业并购投资基金壹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壹号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
原因造成的。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新乡市新投产业并购投资基金壹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新乡市牧野区和平大道 80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海厚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陈海军)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资本 13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700MA9FH26A56
成立日期 2020-07-31
经营期限 2020-07-31 至 2040-07-30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项目投资,实业投资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信息披露义务
人为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号为 SLQ823。其基金管理人为北京海厚泰,机构类型为私募股
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08114,登记日期为 2015 年 2 月 4 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陈海军
性别:男
国籍:中国
长期居住地:北京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在公司任职或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任中威电子董事,北京海厚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兼经理,兼任新乡市新投产业并购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乡市新投产业
并购投资基金壹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新乡市新投产业并购投资基金贰号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委派代表。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石旭刚先生双方根据 2020 年 8 月 28 日签署的《关于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框架协议》等一揽子协议及此后签订的《一揽子协议之补
充协议(二)》、《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等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的有关协
议,继续履行已生效协议中约定的股份转让义务,有助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稳定中威电子控制
权,从而发挥国有基础设施建设主体的产业资源和运营管理经验,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增
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升和挖掘公司资产潜力,促进公司未来持续健康发展。
二、在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有意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
份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石旭刚先生签署的《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框架
协议》、《一揽子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石旭刚先生拟于其股份解除限售后,将其中部
分股份(最多 42,392,844 股、最少 32,662,950 股股份)转让给新乡产业基金壹号(下称“远
期股份转让”),该等远期股份系《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之
合计委托股份的组成部分,因此远期转让股份交割完成后,表决权委托对应的股份将相应予
以扣减。本次权益变动后,上述协议中约定的剩余拟转让股份为最多 9,054,950 股,最少 0
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及上述协议约定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有其他计
划、协议或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
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公司股份,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拥有表决权数量(股) 拥有表决权比例
新乡产业基
金壹号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拥有表决权数量(股) 拥有表决权比例
新乡产业基
金壹号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生将其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 15,140,302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及其所对
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转让给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转让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本次转
让股份为表决权委托股份项下的一部分,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表决权委托对应的股份将相
应予以扣减,即剩余表决权委托对应的股份为 32,976,62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89%)。
本次转让股份亦为质押股份中的一部分,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石旭刚先生相应剩余 16.99%
上市公司股份继续质押予信息披露义务人。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石旭刚
乙方(受让方):新乡市新投产业并购投资基金壹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鉴于:
(1)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目标公司”或“上市公司”)为一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 证 券 代 码 为 300270 ) , 总 股 本 302,806,028 股 , 其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2)甲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持
股 5%以上股东,持有上市公司 77,119,276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47%。
(3)乙方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系新乡市
新投产业并购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北京海厚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设立,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700MA9FH26A56。截止本协议签署日,乙方直接持有上市公
司 42,422,09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4.01%,合计拥有上市公司 90,539,020 股股份
(占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29.90%)对应的表决权,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新乡市人民政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4)甲乙双方已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甲方将其持有上市公司 66,314,520
股股份(占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21.90%)对应的表决权独家、无条件且不可
撤销地委托给乙方行使。
(5)甲乙双方已签署《一揽子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约定,甲方拟于其股份解除限
售后,进一步将表决权委托股份项下部分股份(最多 42,392,844 股、最少 32,662,950 股股份)
转让给乙方(下称“远期股份转让”),该等远期股份系表决权委托股份的组成部分,远期
转让股份交割完成后,表决权委托对应的股份将相应予以扣减。
(6)根据《投资框架协议》约定,乙方已向甲方支付 43,000 万元作为远期股份转让履
约保证金,甲方已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6,658.81 万股股份(占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公司总股
本的 21.99%)质押予乙方,并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7)根据前述约定及甲方限售解除情况,甲方拟向乙方转让上市公司 15,140,302 股无
限售流通股股份(占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5.00%,下称“标的股份”),乙方
同意按照协议约定受让标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
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及方式,将其持有的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
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价格、价款支付方式等条件受让标的股份。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标的股份
(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15,140,30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00%)
及其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依法转让给乙方。
(2)标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股份。
(3)本次标的股份为表决权委托股份项下的一部分,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表决权委
托对应的股份将相应予以扣减,即剩余表决权委托对应的股份为 32,976,626 股(占本协议签
署之日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10.89%)。
(4)本次标的股份亦为本协议鉴于条款第(6)款已办理质押股份中的一部分,标的股
份交割完成后,相应剩余上市公司股份继续质押予乙方。
(二)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股份转让价款
经双方协商一致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为 10.20 元/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
为 154,431,080.40 元(含税)。
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前,如目标公司发生以累计未分配利润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资本公
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则标的股份的数量应作相应调整,以保持约定的股份转让比
例不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除因目标公司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现金分红须根据本协议调整
外,其余情况下均保持不变。如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后取得了目标公司的现金分红,则标的股
份对应的转让价格应进行相应调整,即转让价格应扣减标的股份对应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
(2)转让价款支付
于标的股份在中登公司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本次转让价款从乙方已经支付的履约
保证金 43,000.00 万元中予以等额扣减,视为乙方全部支付完毕,乙方无需再向甲方支付任
何其他款项。远期转让的履约保证金变更为 89,953,481.20 元。
(三)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协议经甲方签字、乙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
效。
(2)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
①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解除协议;
②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任何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③因任何一方根本性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
议。
(3)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被解除或终止的,甲方应于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之日起 1 个
月内返还本协议之股份转让价款及按年化 7.30%利率计算的利息。
(4)本协议中止、被解除或终止后,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的权利。
四、本次拟转让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石旭刚先生累计质押公司股份 66,588,09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的 21.99%。本次转让股份为石旭刚先生质押给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部分,将办理解除质押
后过户给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完成后,相应剩余 16.99%上市公司股份继续质押予信息披
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以
任何形式转让。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石旭刚先生持有的中威电子股份的资金来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
自有资金。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中威电子股
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
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
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至地点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乡市新投产业并购投资基金壹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陈海军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乡市新投产业并购投资基金壹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陈海军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 市 公 司所
上市公司名称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路 1819 号
在地
股票简称 中威电子 股票代码 300270
信 息 披 露义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新乡市新投产业并购投资基金
务 人 注 册 地 新乡市牧野区和平大道 80 号
人名称 壹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址
增加 □ 减少 □
拥 有 权 益的 股 有 无 一 致行
表决权比例不变,但持股比例 有 □ 无 ■
份数量变化 动人
增加 ■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信 息 披 露义
人 是 否 为上 市 务 人 是 否为
是 ■ 否 □ 是 □ 否 ■
公 司 第 一大 股 上 市 公 司实
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 益 变 动方 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信 息 披 露义 务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人 披 露 前拥 有
持股数量:42,422,09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01%),并通过石旭刚先生的
权 益 的 股份 数
委托持有公司 48,116,9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89%)对应的表决权,合计
量 及 占 上市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拥有表决权数量:90,539,0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90%)。
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57,562,39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01%),并通过石旭刚先生的
本 次 权 益变 动
委托持有公司 32,976,62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89%)对应的表决权,合计
后,信息披露义
拥有表决权数量:90,539,02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90%)
务 人 拥 有权 益
变动数量:持股数增加 15,140,3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转让部分
的 股 份 数量 及
已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委托表决权给信息披露义务人,故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
变动比例
的总表决权数量不变
在 上 市 公司 拥
时间:2023 年 7 月 21 日
有 权 益 的股 份
方式:协议转让
变 动 的 时间 及
方式
是 否 已 充分 披 是 ■ 否 □
露资金来源
信 息 披 露义 务
是 □ 否 ■
(不排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公
人 是 否 拟于 未
司股份,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继续增持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
来 12 个月内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续增持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在此前 6 个月
是 否 在 二级 市 是 □ 否 ■
场 买 卖 该上 市
公司股票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乡市新投产业并购投资基金壹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陈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