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南
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核,公司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南京聚隆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
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根据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
议案》,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
下简称“可转债”)的方案。
公司本次进一步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具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对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具体方案表示认可,并
一致同意本次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发行完成之后,办理可转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
宜,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负责办理具体事项。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
债券》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表示认可,并一致同
意本次议案。
三、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
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开设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
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规定,能规范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
因此,我们对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
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表示认可,并一致同意本次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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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鸣波 王玉春 姚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