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京蓝: 重整案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

证券之星 2023-07-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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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 京蓝   公告编号:2023-065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称哈尔滨中院或法院)依法裁定受理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京蓝科技或公司)重整,并指定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担
任京蓝科技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为顺利推进京蓝科技重
整工作,实现京蓝科技整体财产价值最大化,切实保障全体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
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结
合京蓝科技财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现提
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一、工作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京蓝科技财产管理和变价工作将坚持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保障财产管理及变价的方式
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公开公正原则
   京蓝科技财产管理和变价工作将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接受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等各方监督,保障
财产管理和变价工作程序公开、公正。
   (三)高效有序原则
                                       —1—
 京蓝科技财产管理和变价工作将坚持高效有序原则,在充分
组织和准备的基础上高效有序开展,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提高财
产管理和变价的效率,降低破产程序的成本。
  (四)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原则
 京蓝科技财产管理和变价工作将按照有利于京蓝科技财产价
值最大化的原则开展,及时处置低效亏损资产,夯实公司资产质
量,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增强公司持续发展能力。
 二、财产管理方案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严格依据《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勤
勉尽责履行各项职责,通过一系列举措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对公
司财产进行有效管理,财产管理方案如下:
 (一)财产管理模式
 经哈尔滨中院许可,京蓝科技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在管理
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二)财产管理措施
 公司原印章、证照使用管理制度继续执行,涉及重大事项的
用印、用证,公司获得管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应于每月月
初向管理人报送上月印章、证照使用记录,并将相应用印、用证
文件向管理人备案。
 公司财务资料按原有保管制度自行保管,原财务管理制度继
续执行。涉及重大事项的资金支出,公司获得管理人批准后方可
实施。公司于月末向管理人报告下月财务收支计划,月初向管理
人报告上月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2—
 公司全体员工应妥善保管其占用、使用的公司财产、印章及
证照、账簿、文书等资料,防止遗失、毁损或灭失。除正常经营
活动所需外,未经管理人书面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移、处置、
变卖、挪用、出借公司财产和资料。
 重整期间,公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经营管理事务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公司于每月月初向
管理人报告上月生产经营情况。全体员工须在职在岗,劳动关系
继续存续,配合管理人开展重整相关工作。
 为提高经营效率、节省不必要开支,依据《企业破产法》及
相关规定,管理人监督和指导公司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进
行梳理清查,确定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清单,经哈尔滨中院许可
后,向相对方发出继续履行合同的通知。
 为维护公司财产安全,管理人向公司开户银行发送了停止划
扣函;对于被查封冻结或正在执行的财产,管理人依据《企业破
产法》及相关规定,向有关司法机关发出了中止执行和解除保全
的告知函;对公司账面记载的对外债权,管理人向公司的债务人
发送了催收函。
 三、财产变价方案
 依据《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
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络拍卖规定》)《黑龙江
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网络拍卖办法》)《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降低破产程序成本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降低破产成
                         —3—
本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京蓝科技财产实际情况,制定财产
变价方案如下:
 (一)财产处置范围
 京蓝科技在过往经营过程中形成了部分低效亏损资产,包括
部分持续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部分业务停摆、无实际业务的
企业,以及京蓝科技对该等企业的应收债权(包括账面已记载的
应收债权,以及京蓝科技在重整程序中为该等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后形成的追偿权)。该等低效亏损资产保留在上市公司体内将进
一步加大亏损,拖累上市公司财务状况,与未来经营规划不符,
将降低对重整投资人的吸引力。
 为保障京蓝科技重整目标顺利实现,夯实上市公司资产质量,
提高对重整投资人的吸引力,从而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利益和增
强公司持续发展能力,有必要一次性剥离出清低效亏损资产,使
上市公司彻底卸下包袱、轻装前行。
 根据《网络拍卖办法》第七条规定,为履行职责,管理人将
代表全体债权人和公司,以自身名义对京蓝科技低效亏损资产进
行处置,接受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处置过程中,根据重整
工作的需要,如需调整资产处置范围的,管理人将在做出调整后
及时向哈尔滨中院进行报告。
 (二)财产变价方式
 根据《网络拍卖办法》第二条、《降低破产成本办法》第十
七条规定,管理人将采取网络拍卖的方式对京蓝科技的低效亏损
资产进行变价处置。
 (三)网络拍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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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考虑服务价格、质量、效率等因素,此次拍卖拟从最高
人民法院确定的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选择“京东网,
网址为 www.jd.com”名下的京东拍卖平台“京东拍卖——破产强
清平台”,作为网络拍卖平台。
  依据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和提高资产处置效率的原则,为
避免出现资产久拍不决或无人兜底的被动局面,管理人将灵活采
取适当措施,根据拟处置资产的性质、状态,拟处置资产之间的
业务协同性和关联性等情况,采取整体转让、多项财产合并处置、
分别处置等适当方式,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单独或合并拍卖。
  (1)首次拍卖程序
  管理人将于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本方案且满足相关条件后,
在京东拍卖平台、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及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网站上发布首次拍卖公告,公告期为 15 天。
  (2)起拍价及保证金的确定
  由于京蓝科技低效亏损资产面临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
常市场条件,参考《网络拍卖办法》第十五条,首次拍卖的起拍
价将以京蓝科技重整案资产评估机构就拟处置资产出具的专项资
产评估报告、咨询报告等所确定的评估价值作为处置参考价。
  综合考虑资产处置效率等因素,参考《网络拍卖规定》第十
条、《网络拍卖办法》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规定,拟处置资产首
次拍卖的起拍价按照处置参考价的 70%确定,竞买人参与竞拍需
缴纳的保证金为起拍价的 5%。
  (3)保证金和拍卖款项的支付
                              —5—
  第一次出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京东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
证(已注册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保证金,支付
后系统自动冻结该笔保证金。
  竞价成交的,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为部分成交款,
由京东结算至管理人指定账户;竞价结束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
金以及竞价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
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竞价成交后,竞得者被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管理人银行账
户,竞得者需于成交之时起 3 个自然日内将拍卖款项(扣除保证
金后的余款)支付至管理人银行账户,逾期未支付视为竞得者违
约,已经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4)竞价流程
  此次网络财产拍卖采取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增价幅度
为 10,000.00 元及其整倍数。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
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
  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 5
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则自动顺延 5 分钟。
  (5)再次拍卖程序
  拍卖过程中出现流拍的,管理人可以在 7 日内在同一平台进
行再次拍卖,再次拍卖的公告期为 7 日,并可以按照上次拍卖的
起拍价下浮 30%~50%确定再次拍卖的起拍价,不限制拍卖次数,
直至变现为止。
  (6)拍卖标的交割
  拍卖成交后,管理人将协助买受人办理财产交付、证照变更、
权属转移手续,必要时将向哈尔滨中院申请出具拍卖成交确认裁
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6—
  若拍卖标的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况,管理人将在拍
卖完成后继续协助买受人办理解除权利受限措施,但管理人不对
何时完成权利受限措施的解除和何时完成财产交付、证照变更、
权属转移手续做出承诺,买受人需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本次网络拍卖可能需要从债务人财产中支出的费用包括使用
网络拍卖平台的服务费、依法需由债务人负担的税费等,将作为
破产费用予以支付。
  依照本方案处置财产所得的变现价款(所得和收益),将全
部存入管理人银行账户,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使用。
  四、方案的调整
  本方案实施过程中,管理人可根据重整工作的需要依照债权
人会议决议的资产处置方式调整资产处置范围,并在做出调整后
及时向哈尔滨中院进行报告。
  五、其他事项
  后续财产处置公司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事项》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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