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在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之前,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事先
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
慎、客观的立场,经过审阅相关资料,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二、关于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
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可行,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及各子议案)逐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
三、关于审议《关于制定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
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
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
本次发行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
方案的公平性及合理性,该报告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四、关于审议《关于制定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五、关于审议《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及其可行性分析
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
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
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六、关于审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七、关于审议《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
体承诺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的分
析、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承诺措施有利于
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八、关于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
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交易定价
方式公平、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项关联交易的实
施体现了认购股份的关联方对公司的信心,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与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九、关于审议《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
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本次特定发行对象签署的《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
有限公司与陈永夫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
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十、关于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发行完成前,陈永夫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 30%,
导致其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陈永夫先
生承诺 3 年内不转让公司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的前提下,陈永夫先生及其一致行
动人可免于发出要约。
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十一、关于审议《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至 2025 年)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规划的制定有利于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
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十二、关于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
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发行的相关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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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萍:
陈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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