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授权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罗
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经
营管理层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的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
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六条 公司重大交易(受赠现金及日常经营性交易除外)的决策权限:
(一)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
千万元人民币;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
元人民币;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二)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千万元人民币;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
元人民币;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
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其决策权限除应符合
第六条规定外,交易涉及的金额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及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 公司对外担保按照《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 公司对外投资按照《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
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三) 公司关联交易按照《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决策权限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后还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净资产的 10%;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
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由董事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公司年度经
营计划内的资金、资产运用方案及重大合同事项,在按规定履行有关决
策审批程序后,由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士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的一般性、经常性的业务合同文件,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
定的审批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
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士签署;关联交易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在授权范
围内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
严重影响的,应对主要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触犯法律
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除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临机处置的事项外,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在经营管理中遇到超越其决策权限范围
的事项时,应及时逐级向有权限的决策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
“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改本制
度。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
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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